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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压力容器的材料质量证明书
TSG21规定,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要求其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志,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为了便于用户验收与核对,同时要求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材料标志及其标志内容应符合有关材料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验收材料时,应检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是否有效,并核对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是否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材料应主要从材料制造单位直接购置,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获得材料,应同时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了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有效复印件。为保证材料的质量,TSG 21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对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则应当进行复验。也就是,不管材料是从材料制造单位直接采购还是从材料经营单位采购,如果材料验收合格(包括复验),材料质量责任的主体,都从材料制造单位转至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验收材料时,应检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是否有效,并核对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是否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材料应主要从材料制造单位直接购置,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获得材料,应同时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了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有效复印件。为保证材料的质量,TSG 21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对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则应当进行复验。也就是,不管材料是从材料制造单位直接采购还是从材料经营单位采购,如果材料验收合格(包括复验),材料质量责任的主体,都从材料制造单位转至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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