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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通用要求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文章来源:上海奔烁咨询   添加时间:2021/2/3
6.1.1 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安装不实施监检)。监检是在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军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1.2 适用范围
6.1.2.1 实施制造监检的产色
(1)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
(2)现场制造、现场组率、现物料接的旅为脊器囊

(3)单独出厂并择重有焊缝的简节、封实及球壳板,或释悉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
6.1.2.2 实施监验

(1)改变主要受压元候构或露委使用条阵运行参数三盛装介质、用且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改卷;
(2)主要受压元件的更缘\矫器挖补,以及壳体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粘接,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后热处理或者影能试验的董庆修理
6.1.3 监检机构 \乙
监检机构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模锥,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6.1.4 受检单位的义务
受检单位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不义务∶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质量负己
(2)在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前,药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3)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4)确定监检联络人员,按照质量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到场;

(5)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件E)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件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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