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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搪玻璃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申报专项条件
1 人员
(1)配备搪玻璃压力容器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搪玻璃容器制造的工作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过程作业人员不少于2 人;
(3)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糖玻璃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各2 人。
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搪玻璃压力容器罐体、罐盖的搪玻璃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
(2)具有满足产品生产的专用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丸)、磨光等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3)具有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
(4)具有温度控制、自动记录、可显示的搪烧炉,具有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具有搪烧和喷粉专用场地,并且与喷砂(丸)、磨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者远离,具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需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搪玻璃层测厚仪不少于 2台、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不少于2台、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
4 试制造
(1)试制造样品应当为搅拌容器;
(2)试制造样品的结构型式、尺寸、规格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3)申请产品规格小于或者等于 500L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最大规格的试制造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 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6300L的试制造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16000L的试制造样品。
(1)配备搪玻璃压力容器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搪玻璃容器制造的工作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搪玻璃过程作业人员不少于2 人;
(3)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糖玻璃压力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和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至少各2 人。
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搪玻璃压力容器罐体、罐盖的搪玻璃制造过程不允许外委;
(2)具有满足产品生产的专用工装、设施和场地,包括喷砂(丸)、磨光等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3)具有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
(4)具有温度控制、自动记录、可显示的搪烧炉,具有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具有搪烧和喷粉专用场地,并且与喷砂(丸)、磨光区域有效隔离或者远离,具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产品检验与试验所必需的检测仪器与装置,包括搪玻璃层测厚仪不少于 2台、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不少于2台、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工具、整机试验台、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装置。
4 试制造
(1)试制造样品应当为搅拌容器;
(2)试制造样品的结构型式、尺寸、规格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3)申请产品规格小于或者等于 500L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最大规格的试制造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 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6300L的试制造样品;申请产品规格大于12500L的,应当提供大于或者等于16000L的试制造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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