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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程序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二、登记机关
市局负责全市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1)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填写使用登记申请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并携带相关资料,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注1,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注2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受理。
(1)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2)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3)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及发证。
(1)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2)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3)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4)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4、资料及信息。
(1)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2)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注1: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注2: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
二、登记机关
市局负责全市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1)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填写使用登记申请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并携带相关资料,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注1,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注2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受理。
(1)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2)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3)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及发证。
(1)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2)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3)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4)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4、资料及信息。
(1)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2)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注1: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注2: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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