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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材料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及压力容器制造行业的需要,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决定对材料责任工程师进行培训考核,以提高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材料责任工程师的素质,加强材料管理系统的质量控制,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材料责任工程师(以下简称材料责任工程师)培训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材料责任工程师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应重新进行考核、换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A级中A1、A2、A3;B级;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第五条 材料责任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
第二章 材料责任工程师的条件和职责
第六条 材料责任工程师的条件
1、A1、A2、A3级;B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材料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2、D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材料责任工程师,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本单位正式职工。
3、从事压力容器工作五年以上。
4、能够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有关人员开展材料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
5、熟悉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具有全面的压力容器材料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能对材料系统的质量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第七条 材料责任工程师的职责
1、在质量保证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的法规、标准,并向质量保证工程师报告工作。
2、参加编制、修订、并负责贯彻《质量保证手册》材料质量控制系统的有关文件。
3、审核材料、零部件订货技术条件及材料、零部件代用,主持合格供方的资格评审工作。
4、审签材料、零部件质量证明书、材料、零部件复验报告、材料、零部件入库检验报告及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
5、监督检查材料、零部件系统的质量控制工作。
6、配合人事(教育)部门对本系统质量控制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7、对本系统所控制的质量活动出现不符合时,负责组织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章 材料责任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审批
第八条 材料责任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审批、发证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
第九条 申请材料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应由所在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材料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二份;申报人的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各一份。
第十条 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受理意见及培训、考核事项行文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具有压力容器材料专业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组成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材料责任工程师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后在申请表有关栏目中签署考核成绩和意见,将考核结果报协会。
第十三条 协会接到考核组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时在其申请表及证书有关栏目中签署批准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材料责任工程师合格证书》(详见附件二)由协会签发,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表及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取得证书的人员将由协会统一公布。
第十七条 已取得证书的人员,如需换发证书,应按本办法第三、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更换合格证书的申请和认可考核。
第四章 培训考核的内容、方法及结论
第十八条 材料责任工程师的考核,采取集中办班培训、考核的方法。
第十九条 培训采取面授讲课的方式,按照材料责任工程师培训大纲(详见附件三)及《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人员培训考核教材》(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编印)进行。
第二十条 材料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分为条件考核、理论考核和材料质量管理水平考核。
1、条件考核的内容见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2、理论考核内容为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知识;质量控制与管理;压力容器材料专业知识与相关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3、材料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为对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熟悉理解的程度;压力容器材料专业知识与相关的材料知识掌握的程度;材料质量控制系统与管理的思路方法。
第二十一条 条件考核采取审核应考人员申报资料的方式,判定应考人的条件是否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符;理论知识的考核采取限时开卷笔试的方法,考核时间为3.5小时,由协会拟定试题,试题总分为100分;材料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为条件考核合格;
2、理论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3、材料质量管理水平的考核,以应考者能正确回答考核组人员所提出的有关问题为合格。
4、应考人员的条件、理论、材料质量管理水平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条件时,总结论定为合格;其中一项不合格,总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日 常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材料责任工程师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则由协会吊销其证书,所在制造单位应负责将其证书上缴协会。
第二十四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协会将组织技术培训工作。材料责任工程师应按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在压力容器制造行业内调动,经向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证书有效。
第二十六条 办理变更单位手续时,应出示调入单位变更申请、调出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及申请变更人员的相应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材料责任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装备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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