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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体系对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使用有何要求?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摄氏度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摄氏度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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