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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资质:金属储罐材料要求,固定式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许可证办理
金属储罐的生产厂家应申请办理固定式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
金属储罐材料要求
1、储罐选材应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
2、储罐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储罐主要承压元件用材料,应具有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原件,而且材料上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牢固的钢印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制造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应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储罐用材的采购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获得储罐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质检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材料采购单位应对所获得的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4、新研制的材料,如其性能优于已纳入钢材标准的相近或相似材料,并满足GB 50341的相关规定,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资料、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给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派的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并经储罐使用单位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5、使用国外的钢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选用国外钢制焊接储罐最新规范选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钢材,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且在钢制焊接储罐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并有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b)钢材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341中相类似钢材的技术要求;
c)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材料标志应符合5.3的规定;
d)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
e)国内首次使用且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MPa的材料,应在学习借鉴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供所作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派的技术组织或技术机构评审同意后,方可试用;
f)国内材料制造单位生产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完全按照该牌号的国外标准规定的冶炼方法进行生产,力学性能试验的试样型式、尺寸、加工要求、试验方法等验收要求也应执行国外标准,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满足上述要求后,可按本条规定的国外钢材对待。
6、储罐的罐底板、罐壁板、顶板、底圈罐壁处的人孔筒节卷焊用钢板、公称直径大于250mm的接管补强板等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复验,符合本标准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a)施工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
b)用户要求复验的;
c)设计文件要求复验的。
7、符合下列条件的储罐本体用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检测方法和质量标准按JB/T 4730的规定
a)厚度大于30mm且小于或等于36mm的Q245R、Q345R,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Ⅲ级;厚度大于36mm的Q245R、Q345R,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b)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质量等级为Ⅰ级合格。
8、储罐用钢材应是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的镇静钢。对于钢材标准规定的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 MPa的低合金钢钢板,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9、焊材应满足NB/T47018的要求。
10、当对钢材有特殊要求时,如要求增加力学性能检验率,提高无损检测合格等级,较高的冲击功指标等,应在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标明。
11、材料代用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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