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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绝热气瓶的生产与检验的新规定
1.外封头盛装介质符号标志要求。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焊接绝热气瓶的错装错用事故,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技术规程》(简称《瓶规》)1.14.1.3的规定,在盛装液氧、液化天然气、氧化亚氮介质的焊接绝热气瓶外胆上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2”“LNG”“N2O”等介质符号。大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60mm,中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40mm。对库存的无法压制介质符号的成品封头,企业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在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刻印永久介质符号,库存封头应于2015年12月底前使用完毕。2016年1月1日起,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必须采用符合《瓶规》规定的封头产品。
2.产品标签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瓶体上应根据充装介质粘贴相应的产品标签,标签样式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
3.定期检验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具体可按照《瓶规》1.5条规定执行。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焊接绝热气瓶的错装错用事故,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技术规程》(简称《瓶规》)1.14.1.3的规定,在盛装液氧、液化天然气、氧化亚氮介质的焊接绝热气瓶外胆上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2”“LNG”“N2O”等介质符号。大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60mm,中容积气瓶的字体高度不应低于40mm。对库存的无法压制介质符号的成品封头,企业应采用其它有效方法在封头便于观察的部位刻印永久介质符号,库存封头应于2015年12月底前使用完毕。2016年1月1日起,焊接绝热气瓶制造企业必须采用符合《瓶规》规定的封头产品。
2.产品标签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瓶体上应根据充装介质粘贴相应的产品标签,标签样式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明确。
3.定期检验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具体可按照《瓶规》1.5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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