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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时材料代用的要求?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文章来源:上海奔烁咨询   添加时间:2014/9/15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13条规定: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单位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代用材料必须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或其性能不低于原设计材料的标准。代用材料的强度、塑性、韧性、化学成分和耐腐蚀性应同设计文件(温度、压力、介质和结构)相适应,且有良好的焊接性能和加工性能。
        压力容器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一般受压元件和非受压元件材料代用的申请、审核、批准的程序和权限按《材料代用控制程序(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由供应部门计划员(采购员)按库存情况,办理”压力容器材料代用单“,其中压力容器产品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经材料、工艺与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报原设计单位审批。一般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经材料、工艺与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报质量保证工程师审批。国外材料代用时也应办理代用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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