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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规定的受检企业要求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及设计文件等。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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