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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1、使用登记范围
按照TSG21-2016、TSGR0005-2011等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气瓶和氧舱等。
2、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5、每台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6、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a.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b.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c.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或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氧舱属于压力容器管理范围,需要填写氧舱使用登记;
d.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7、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登记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压力容器登记卡(基本信息);压力容器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氧舱使用登记附页等。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8、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编写代码。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唯一性,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中间不空格。设备代码由安全监察机构编制,是在设备第1次办理使用登记时派发的永久代码。无论所有者、使用地点、性能是否改变,同1台套设备的代码在设备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移装、过户中始终保持其唯一性,直至设备报废。设备代码共有17位数字组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代码由安全监察机构在签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编制,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代码组成如下。
设备基本代码按特种设备分类代码编制(4位阿拉伯数字);制造单位代号由制造单位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制造年份由制造产品制造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制造顺序号由制造单位自行编排的产品顺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9、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①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②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③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卡片。
10、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1、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12、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
13、使用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a.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b.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c.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d.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e.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f.存在事故隐患的;
g.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14、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15、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后,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1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说明》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按照TSG21-2016、TSGR0005-2011等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气瓶和氧舱等。
2、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及未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5、每台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6、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a.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b.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c.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或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氧舱属于压力容器管理范围,需要填写氧舱使用登记;
d.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7、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登记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压力容器登记卡(基本信息);压力容器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附页;氧舱使用登记附页等。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8、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编写代码。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唯一性,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中间不空格。设备代码由安全监察机构编制,是在设备第1次办理使用登记时派发的永久代码。无论所有者、使用地点、性能是否改变,同1台套设备的代码在设备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移装、过户中始终保持其唯一性,直至设备报废。设备代码共有17位数字组成。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代码由安全监察机构在签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编制,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代码组成如下。
设备基本代码按特种设备分类代码编制(4位阿拉伯数字);制造单位代号由制造单位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制造年份由制造产品制造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制造顺序号由制造单位自行编排的产品顺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9、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①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②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③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卡片。
10、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1、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12、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
13、使用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a.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b.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c.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d.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e.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f.存在事故隐患的;
g.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
14、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15、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后,将定期检验合格标记和下次检验日期标注在使用登记证上。对于不合格的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
1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说明》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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