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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气瓶标志有哪些分类?
1.8 气瓶标志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
(1)制造标志分为钢印标志(含铭牌上的标志)、标签标志(粘贴于瓶体上的标志,下同)、印刷标志(印刷在瓶体上的标志,下同)、电子识读标志(包括射频标签及采用图像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扫描读取数据的二维码等电子载体,下同)和气瓶颜色标志;
(2)定期检验标志分为钢印标志、电子识读标志、标签标志以及涂敷标志等;(3)除本条(1)、(2)气瓶标志方式外。出租车用燃料气瓶的制造单位或者安装单位、检验机构还应当在气瓶的显著位置制作永久性出租车"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钢印标志,纤维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标志等)。
1.8.1 气瓶制造标志
1.8.1.1 气瓶钢印标志、标签标志、印刷标志
(1)气瓶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志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D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小容积气瓶制造标志的内容可以参照本规程附件 D 的规定;
(2)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做出钢印标志、标签标志或者印刷标志等制造标志;
(3)制造单位应当在钢质燃气气瓶(注 1-7)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在护罩上压印"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复合材料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套上压铸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以及"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
注 1-7∶燃气气瓶是指盛装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民用燃料气体的气瓶,分为钢质燃气气瓶和复合材料燃气气瓶。
1.8.1.2 电子识读标志
氢气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鼓励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在出厂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
钢质燃气气瓶上设置的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直接镂刻或焊接在护罩上,并且确保在钢瓶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有效识读。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扫描方式链接到制造单位建立的气瓶产品公示平台,直接获取每只气瓶的产品信息数据。
1.8.1.3 气瓶外表面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对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瓶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制定团体标准。气瓶的显著部位应当标注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或者简称。
1.8.1.4 燃气气瓶专用颜色标志
(1)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可以在市(县)区域内,规定在本区域内充装的燃气气瓶采用统一的专用颜色标志;
(2)自有产权气瓶超过一定数量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经过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后,可以在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上涂敷本充装单位专用的颜色标志。
1.8.1.5 低温绝热气瓶(含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标志
盛装液氧(O2)、氧化亚氮(N,O)和液化天然气(LNG)等介质的气瓶,应当在外壳上封头的显著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2""N2O""LNG"等充装的介质符号。
1.8.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的标记方式,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D 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无法涂敷的气瓶可用检验标志环代替),并且在电子识读标志对应的数据库中录入检验信息。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
(1)制造标志分为钢印标志(含铭牌上的标志)、标签标志(粘贴于瓶体上的标志,下同)、印刷标志(印刷在瓶体上的标志,下同)、电子识读标志(包括射频标签及采用图像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扫描读取数据的二维码等电子载体,下同)和气瓶颜色标志;
(2)定期检验标志分为钢印标志、电子识读标志、标签标志以及涂敷标志等;(3)除本条(1)、(2)气瓶标志方式外。出租车用燃料气瓶的制造单位或者安装单位、检验机构还应当在气瓶的显著位置制作永久性出租车"TAXI"标志(钢质气瓶采用钢印标志,纤维缠绕气瓶采用树脂覆盖的标签标志等)。
1.8.1 气瓶制造标志
1.8.1.1 气瓶钢印标志、标签标志、印刷标志
(1)气瓶制造标志是识别气瓶的依据,标志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D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小容积气瓶制造标志的内容可以参照本规程附件 D 的规定;
(2)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气瓶上做出钢印标志、标签标志或者印刷标志等制造标志;
(3)制造单位应当在钢质燃气气瓶(注 1-7)的封头上压印内凹的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在护罩上压印"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复合材料燃气气瓶应当在外套上压铸盛装介质、制造年份、产权单位标志,以及"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的字样。
注 1-7∶燃气气瓶是指盛装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民用燃料气体的气瓶,分为钢质燃气气瓶和复合材料燃气气瓶。
1.8.1.2 电子识读标志
氢气气瓶、纤维缠绕气瓶、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出厂的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鼓励其他气瓶制造单位在出厂气瓶上设置可追溯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
钢质燃气气瓶上设置的电子识读标志应当直接镂刻或焊接在护罩上,并且确保在钢瓶使用年限内不可更换并能有效识读。电子识读标志应当能够通过手机扫描方式链接到制造单位建立的气瓶产品公示平台,直接获取每只气瓶的产品信息数据。
1.8.1.3 气瓶外表面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 GB/T 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对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瓶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制定团体标准。气瓶的显著部位应当标注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或者简称。
1.8.1.4 燃气气瓶专用颜色标志
(1)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可以在市(县)区域内,规定在本区域内充装的燃气气瓶采用统一的专用颜色标志;
(2)自有产权气瓶超过一定数量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经过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后,可以在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上涂敷本充装单位专用的颜色标志。
1.8.1.5 低温绝热气瓶(含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标志
盛装液氧(O2)、氧化亚氮(N,O)和液化天然气(LNG)等介质的气瓶,应当在外壳上封头的显著部位,压制明显凸起的"O2""N2O""LNG"等充装的介质符号。
1.8.2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
气瓶定期检验标志的标记方式,应当符合本规程附件 D 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逐只做出永久性的检验合格标志,涂敷检验机构名称和下次检验日期(无法涂敷的气瓶可用检验标志环代替),并且在电子识读标志对应的数据库中录入检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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