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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哪些气瓶需要办理生产制造资质?

文章录入:上海奔烁咨询   文章来源:上海奔烁咨询   添加时间:2021/6/28
(1)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注 1-1)、公称容积为 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 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 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1-3);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用气瓶,应当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的有关规定,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大于 3000L 并且小于或者等于 5000L 的大容积气瓶,可以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所指气瓶含瓶体和气瓶附件,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分类、品种以及代号见附件 A。
注 1-1; 车用气瓶气i-4)、消防灭火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注 1-2∶ 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等瓶装气体的分类以及常用气体物性参数见附件 B。
注 1-3;气瓶集束装置,是指将若干气瓶集束在一起用于公路运输或者临时固定使用的瓶组式集装装置,一般由气瓶、管路及框架组成。
注 1-4;车用气瓶,是指固定在机动车上盛装机动车燃料(如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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