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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哪些气瓶需要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60℃(注 1-1)、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 0.2MPa~70MPa(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注 1-2)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集束装置(注 1-3);
注 1-1;车用气瓶(注 1-4)、消防灭火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 1-2∶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等瓶装气体的分类以及常用气体物性参数见附件 B。
注 1-3∶气瓶集束装置,是指将若干气瓶集束在一起用于公路运输或者临时固定使用的瓶组式集装装置,一般由气瓶、管路及框架组成。
注 1-4;车用气瓶,是指固定在机动车上盛装机动车燃料(如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1.3 不适用范围
(1)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气瓶制造许可资质,并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制造;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2)制造单位在气瓶制造前,应当根据本规程、产品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制订完善的质量计划(检验计划),其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当按照质量计划规定的时机,对气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试验,并且由相关人员做出记录或者出具相应的报告;
(3)气瓶出厂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
(4)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气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注 1-1;车用气瓶(注 1-4)、消防灭火用气瓶适用的环境温度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 1-2∶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混合气体等瓶装气体的分类以及常用气体物性参数见附件 B。
注 1-3∶气瓶集束装置,是指将若干气瓶集束在一起用于公路运输或者临时固定使用的瓶组式集装装置,一般由气瓶、管路及框架组成。
注 1-4;车用气瓶,是指固定在机动车上盛装机动车燃料(如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1.3 不适用范围
(1)制造单位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气瓶制造许可资质,并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瓶制造;制造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制造的气瓶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2)制造单位在气瓶制造前,应当根据本规程、产品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制订完善的质量计划(检验计划),其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当按照质量计划规定的时机,对气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试验,并且由相关人员做出记录或者出具相应的报告;
(3)气瓶出厂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
(4)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气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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